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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學生如欲在臺灣工作或實習(不論是在校內或校外),依規定必須先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後,才能工作。

若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證,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,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,15萬以下之罰鍰。

應備文件: 
1.學生證影本
2.在學證明
3.有效護照影本 
4.繳交審查費之郵政劃撥單收據(每人新臺幣一百元整)
  申請人請至郵局劃撥,戶名: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, 劃撥帳號:19058848。 

申請流程: 
請至 https://ezwp.wda.gov.tw/wcfonline/wSite/Control?function=IndexPage 申請並上傳相關應備文件。 

其他相關規定(許可期限、罰則、工作許可之終止): 
1.外國留學生,應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外國學生身分。 
2.依據「雇主聘雇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」規定,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外國留學生,入學後即可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,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,則須修業1年以上,方可提出申請。 
3.工作許可期間最長時間為6個月。 
4.於上學期申請者,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次學期3月31日止;於下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期限至同年的9月30日。 
5.除寒暑假外,每星期最長時數為20小時。 
6.若未依前項規定,勞動力發展署得依就業服務法廢止其工作許可。 
7.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,即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,依就業服務法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之罰鍰。 
8.學生因休學、退學者,若工作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,應將工作許可證繳回國際學生顧問室。 

詳細相關規定請洽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』 
網站:http://www.wda.gov.tw/ 
地址:10042 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 
電話:(02)8995-6000 / (02)8995-6866 
服務時間:週一至週五 上午8:30-12:30;下午13:30-17:30 
E-mail:wda@wda.gov.tw